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主权的嬗变与新主权观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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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所谓“主权者,一国精神所由寄也,故论国家者必明主权”。主权是与国际法的根基相关联的重要问题,没有主权,就没有国际法上的国家,也就没有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国际法。所以,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础,是国际法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所在。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和欧洲联盟的加速一体化,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对国家主权理论的影响日益明显,亟须学界对此作出反映,以期能提出一种更接近真实、更能被各方普遍接受的关于主权的理论,以期能引导和规范这种趋势的继续发展。本文介绍了传统国际法上的主权理论,分析了国际经济一体化对主权的影响,简述了新主权观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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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事法律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死刑制度在保卫社会、惩罚犯罪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因而为立法者极度重视,也受到社会的密切关注。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死刑制度的理论研究进入到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本文介绍了中国死刑制度研究的整体状况、元范式和社会学范式,分析了中国死刑制度研究的构造范式。
1982年宪法在总体上是一部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完善的宪法,但也是有缺陷的。本文从1982年宪法的立法目的分析其缺失与遗憾,提出立宪目的是确立四项基本原则与国家的根本任务,且确立一个列举与概括并举的政府权力体制,同时确立违法主体与违宪主体相一致的模式。综上所述,1982年宪法在其立宪目的上还是存在着不少问题的,如何改进宪法中存在的问题是今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所必须认真面对与解决的问题。
本文对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从法律形式、法律内容、法律效力、法律地位以及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和宪法之间的关系等多重角度作了非常细致和深入的逻辑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宪法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指出目前的"基本法律"制度作为法律形式不具有形式的完整性,作为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律其内容和事项存在很大的缺陷。"基本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价值悖论,没有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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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政监督的视角观察,所有的行政规则都应当纳入宪政审查机制之中。行政立法以外的普遍性规则在我国尚未形成一个为理论和实务所普遍接受的名称,仍旧处于一种非型式化的混沌状态。这既给理论研究带来了困难,也有碍人们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本文所谓的行政规则主要是指由行政主体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对行政规则的法治化路径选择问题作以比较分析,并初步认为,行政规则的司法审查只能作
马克思和列宁都反对将议会制作为无产阶级的政权形式,要求在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和尽可能地实现直接民主.但马克思认为在资产阶级统治进入其最后的阶段即帝国主义制度的阶段,无产阶级将采取以阶级革命行为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列宁则冀望于通过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正确领导,来直接推翻资产阶级的议会制.现实中的苏维埃政权没有能够符合列宁的关于苏维埃的梦想. 按照恩格斯等人(包括卢森堡)的观点,应该以议会制的民主共和国
地方政府驻京办事处构成了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纵横交错的权力关系网络的极其关键性的结点,成为地方参与中央决策,尤其是影响中央转移支付决策的有效途径之一,亦成为中央与地方关系非法治化的表征.机构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进行地方参与中央决策的制度建构,以地方制度和民主监督的新安排来取代中央的管理职能,即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整顿规范"驻京办现象"势必推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进程.
宪政是在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结果,在公民社会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在我国,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崛起推动公民社会的兴起,然而目前离宪政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发展公民社会是我国宪政建设的基础工程之一。本文对中国公民社会兴起与宪政建设工程启动情况进行简述,提出发展公民社会,要做好促进社会公平,完善法律制度,强化公民意识等工作,为宪政提供深厚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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