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适应法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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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适应法是一个新的主题,本文探究了气候变化适应法的缘起和意义,归纳并界定了适应法的基 本概念,探讨了气候变化适应法的理论基础,进而反思现有环境资源管理中的范式困境,确立气候变化适应法 背景下环境资源法的目标选择,并继而分析了适应管理法的目标,内容和规制工具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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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安全是环境法的基础价值,海洋生态安全是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针对当前日益严重的海洋环境 污染和海洋资源枯竭造成的海洋生态失衡问题,对比国外相关立法,指出我国在海洋生态立法存在的问题,提 出包括通过基本法的修订,确立我国海洋生态安全保护法律制度,完善海洋生态安全保护法规体系;制定沿海 地区防灾减灾法等方面的建议。
矿山资源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目前矿山开发引起的生态问题有逐步加重趋势, 矿山生态建设是切实保障矿山生态系统健康与矿山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在分析我国矿区资源环境存在 的严峻问题及我国在矿区生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 从可持续发展理念出发, 提出了构建我 国矿区生态安全法律体系的构想。
由于“天人合一”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非常重视环境与人类的和谐关系,并在法律中或多或少地体现出 了这些思想,古代传统社会中形成的“无为”、“节俭”、“节欲”等观念,对于我们现代环境保护亦有积极意义。然而, 由于农业化生产自身的特点在生存与发展的要求下,隋唐以后,中国自然环境的恶化速度还是相当快的,如何处 理好生存与发展(开发)的问题,是中国古代和当代共同面临的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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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各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这些污染事故的发生带有突发性, 且污染范围大,不仅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也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给生态环境安全造成 及其严重的威胁。为了促进污染企业积极投身于污染事故的防范和治理,有效承担污染造成的损害责任,加快 污染环境的生态恢复工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从我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 保险制度的必要
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整体性结构变迁为法律防范的理念更新与实践转向提供了契机。本文以此为视角 展开对风险社会的法律挑战、风险社会的法律防范以及风险社会的法律拷问的探讨,拟将重点阐述风险预防原 则的引入、民主立法模式的推进和公益诉讼的确立,以期实现法律系统与风险社会的良性互动,从而满足构建 “五型社会”的需要。
阐明环境风险的概念和特点,并分析了我国现在的环境风险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状况,分析了我国在环 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措施。
《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及《民法通则》三法共同对环境侵权做出了规定,但在责任的认定、赔 偿的方式与条件上存在差异,造成了我国目前在大规模环境侵权的问题上行政救济更具现实可行性的局面。因 此完善我国大规模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方式,有必要明确民事责任的认定,并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我国的生态安全问题正面临着严峻的形势,特别是最几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常发生,给我国的生态安 全带来重大的威胁。本文以紫金矿业的污水渗漏事件为引子,审视现在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法律的实 践经验,通过个案研究的方法,探析出能有效地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问题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并对我国的突 发环境事件处理的执行效能进行有典型意义的实证分析,从中总结出现存法律法规的实施绩效和执行阻碍及原 因。最终,提出
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安全问题已逐步引起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关注。生态安全事件的发生 无不与人类对自然的“摄取”和“排放”行为有关,“有摄取则必有填补”。笔者围绕事前预防型投资和事后补救型 投资逐步展开论述,对完善我国绿色投资、加快生态安全法治建设进行了思考,以期对我国社会风险管理体制 机制创新和实现生态法治文明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