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例道路交通事故法医伤情鉴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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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损伤程度鉴定的一个重点就是鉴定时机的掌握。在实际操作中本着实事求是、宁轻勿重的原则,及时准确的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从损伤部位看,交通事故损伤总体为外来钝性暴力作用于人体,损伤特点是范围广泛,外轻内重,颅脑与躯干四肢作为人体暴露在外的大面积受力部位更容易受伤,特别是颅脑损伤最为常见。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病并存的情况越发常见,比如合并高血压的脑出血,合并肝硬化脾肿大的脾破裂,合并骨质疏松的椎体骨折等,在鉴定中,应该详细了解案情,同时仔细审查病历,了解病史及损伤发生演变的过程,确定损伤和疾病在最终的结果中所起的作用,明确疾病和损伤的关系及参与度,准确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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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医临床学鉴定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伤及面颅骨造成视神经损伤进而视力损害的,由于视神经的损伤其部位的隐蔽性、损伤机理的复杂性,应在外伤史的基础上,依据检眼镜、VEP,CT、及MRI等的检查,并与其他视神经的疾病鉴别后作出鉴定结论。
本文就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受理的一起摩托车事故,结合涉案人员损伤与车辆和树木等痕迹检验比对结果,分析摩托车司乘人员的运动过程并对涉案当事人致伤方式进行推断,为桦甸市人民法院量刑审判提供证据参考。
某年12月8日,王某(系樊某之妻)入某县人民医院待产,12月9日娩出(剖腹产)一男婴,10日凌晨4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尸表检验:男性新生儿尸体一具,冰冻缓解,体表发育正常,营养一般,全身青紫,尸长48cm.尸斑位于肩、背、腰、臀及四肢未受压明显处,呈片状暗红色,压之不褪色.头(面)颈部:头颅无畸形,头皮无损伤,黑发,发长1cm,左额部可见头皮注射痕.双眼角膜混浊,双瞳孔不能窥视,口、鼻腔内未见异
陈某,女,25岁,2012年10月15日被一小汽车挂倒在地,后被送入医院.次日B超检查示"宫内妊娠(约7W),胚胎发育正常".住院病历记载:孕1产0,无流产史.月经周期正常;2012年8月7日,阴道发育正常,无出血;宫颈光滑,质地软,宫口闭合,无接触性出血;宫体孕2月大,前位,质地中,无压痛,活动可.X线检查示"骨盆多发性粉碎性骨折".临床医生考虑:胚胎接受X线照射、骨盆多发骨折,建议终止妊娠.在
某年4月,在某地发生系列猥亵幼女案,经侦查案件持续时间2年之久,受害人十余人,作案现场为嫌疑人的一处住所,对此住所内物品进行原物提取送检.剪取送检毛巾、尼龙袋子、沙发坐垫套上可疑斑迹约1cm×1cm放入1.5mlEPP管中,加入400μl蒸馏水浸泡,将金标抗人精(PSA)检测试剂条(北京芬格尔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插入样本管中(液面不超过试剂条上的标志线),5min内观察结果.本案中受害人的DN
2015年9月,刘某,男,35岁,被他人用刀砍伤左前臂,伤后被送到某市医院治疗后伤情稳定,2016年3月经某市公安局鉴定以神经损害定为重伤二级,因被告不服,现委托本鉴定所对刘某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1.2病史摘要2015年9月5日急诊,被人刀砍伤左前臂等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出血、疼痛1小时.查体:左手掌侧见长约10cm皮肤裂伤伤口,左拇收肌、左拇对掌肌断裂,左正中神经返支断裂,伤口右活动性渗血、活动
外伤后发生格林巴利综合征(GBS)在医学资料中偶见报导,由于GBS病因尚不清楚,不同的学者对外伤与GBS的关系论述也不一致.外伤是GBS发生的诱发因素,还是直接因素,法医学资料未见报导.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及文献资料对外伤与外伤后发生GBS的关系进行论述,与同行商榷.本例死者伤后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左骸骨骨折等外,入院时临床检查未见中枢神经系统损伤的临床症状及体征,尸体解剖及病理组织学检验也证实中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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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技术和交通事故的简单定义阐述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涉及到人与物质,且相互接触,有主体亦有客体。刑事技术所涉及到的各个专业,对人及物质并由其造成的人身或物质转换结果均有较好的检验认定手段。简单举例说明其切入点及应用。交通事故发生后,固定交通事故现场及事故现场中的各类物证,包括视频的模糊图像处理,刑事技术影像专业均可解决。该图像技术的应用为以后完整地呈现事故现场及现场各类物证,无论是对诉讼或是查好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