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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外,社会民众对律师的评价都不高。在当今西方很多律师行业很发达的国家,虽然律师已经“富且贵”,但是社会民众对他们仍然颇有微词。相比之下,中国人对律师的观点比这还要负面得多。律师风险代理的委托人将自己的法律事务委托给律师办理,他是因信任律师才委托;律师在依委托人的意思办理法律事务的同时,也依自己的意志来决定具体的意见。因而,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相互信任往往很重要,它是风险代理赖以存在的基础。但是,从风险转移角度看,风险代理费为委托人提供了资助,并将绝大多数的损失风险转移给了附条件收费的律师。律师的工作热情来自最大化的原告诉讼回报,对风险的态度更接近于委托人对风险的态度。这样,一方面风险代理使得代理权逐步超出了“代理”所包含的含义;另一方面,由于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拥有相对于委托人的知识优势,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之下,风险代理增加了律师利用代理权欺瞒委托人的道德风险。因此,风险代理的缺陷在于,它严重地异化了代理权,并由此使得律师行业的商业化气息过于强烈,从而影响了民众对于律师的整体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