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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政”意义上“大事”和“小事”的内涵,在汉唐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个变化体现在皇权和相权的行使方式之中。汉代政治实践中的大事和小事之分,很大程度上受汉儒对“周政”理解的影响,丞相所掌为大事,体现为“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而有司所掌日常政务为小事。丞相不能下行有司之事,这是汉代政治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唐代的大事和小事之分,则已严格体现到国家政务文书之中,对应的“王言之制”分别是制书类王言和敕书类王言。无论是大事或小事,其前提都是刑政而不是调和阴阳。至此,中国古代的国家形态发生了转型,调和阴阳的功能在退化,行政主导的作用在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