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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案例资料,讨论了软组织损伤面积测算的问题,并分析了关于该案例重新鉴定结论的两种不同观点:一是被鉴定人周某全身软组织损伤诊断无疑,但损伤面积不足6%,不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规定,不构成轻伤;二是被鉴定人周某全身软组织损伤面积达6%以上,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规定,构成轻伤。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应结合案情和被鉴定人身体状况进行综合考虑,在对损伤面积计算问题上倾向于第一种观点,认为处于消散吸收期的皮下疲血范围不应视为软组织损伤面积,但鉴定实践表明在钝器致伤后一小时时许多部位损伤在体表还没有显现出来,而临床医生对于软组织损伤的鉴定检查主要是对局部进行望诊和触诊检查,一般不测量其体表反映出的皮下出血或癖血面积,因而很容易遗漏、少算或误算损伤面积。基于此类情况在鉴定中经常遇到,并且直接影响同种类型的鉴定案件在不同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处得出不同鉴定结论的现象,笔者建议在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标准修订时,对于没有引起全身性症状和明显疤痕的体表软组织损伤的损伤程度鉴定应从严把握。必要时对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中的软组织损伤面积测量与计算方法作出规定或解释,尤其是要明确在伤后不同时期或阶段所测得的皮下出血、皮下血肿及皮下痕血等面积与该条款中指的软组织损伤面积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