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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具有关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的“公私融合”特性。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需要政府介入,但是,政府的天然自然垄断习性使得政府介入并不总是有效。创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引导型”的政府模式,必须寻求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问题上的合理组合。权力的自我控制作为对三种外在权力制约形式的有益补充,其隐含的命题是自发自省地划定公权力的边界,这是矫治“政府失灵”的必然要求。“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分为预期性目标和约束性目标两类,前者强调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只有在市场配置资源失灵的情况下才能介入市场;后者明确政府介入市场并不是没有约束的,为了应对政府配置资源失效的情形,政府必须通过设置约束性指标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自我控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