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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在卫生监督中,也发现了卫生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不衔接的问题:卫生法律法规与产品质量法在开展项目睹蚝上费的问题上出现了矛盾;卫生法律法规与广告法在卫生内容的审查和广告指准发布的环节上出现脱节;难以落实《地(市)级卫生防疫站评审标准》规定的项目和要求;保健食品种类繁多,现只采用GB14730-94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显得缺乏卫生标准的针对性、合理性、科学性;在公共场所监督的项目中,应增加苯类、酚类、甲醛等化学物质和放射物质的项目。各类建筑装璜材料的卫生标准急需制定;在面粉的卫生标准;食品中。乳、肉类及其制品的农药残留标准依然是薄弱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