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之后,是否能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特别是对农嫁女是否享有平等分配权,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由于法律对此缺乏明确的规定,而最高院的有关批复与答复也自相矛盾。因此,许多法院以消极司法为名将农嫁女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拒之门外。由此引发的涉法信访已经在整个涉农信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个别地方甚至已经成为社会矛盾激化的导火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当前农村的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司法的被动性虽然是司法的特征,但从某些法院的做法对消极司法的理解值得反思,司法权应该是主动与被动的有机统一,而不应一味消极被动,特别是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中,司法要发挥其积极能动性,做到有法必管,有告必理,有据必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救济途径,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保障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文章从消极司法、积极司法、适度司法等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司法特征之间虽然存在着冲突,但也应该承认它们之间的相容性。司法的主动与被动、积极和消极是一个有机统一体,虽然在程序的启动上应该消极司法,但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中,司法更应在主管上、程序上和实体裁判上发挥其积极能动性,从而使现代社会的诸多矛盾、冲突、争端,均能被合理地吸纳进司法裁判活动的轨道,并按照法律程序的逻辑进行消解和处理。当然,在积极司法的同时,必须把握好司法中的主动性与被动性的界限,切忌走入司法功利主义、司法万能主义的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