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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主义与税收公平都是税法建构的基本原则。但是,二者间何者为第一原则并不能做出思辨的、绝对式的回答。从历史和现实的具体语境看,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在税法建构原则上悄然发生着从税收法定到税收公平的演变,反映出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从依法征税到以宪制税以及从人民主权到人权的法哲学变迁。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面临着同时构建税收法定和税收公平的双重压力与任务,对税收法法定与税收公平不能偏废,而必须通过修改宪法第56条、完善税收立法、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等同时实现税收法定和税收公平的构建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