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以制约构建和谐社会的两个现实因素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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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人20世纪5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各种社会矛盾日渐凸显,人们开始反思单纯注重经济发展经验的局限性和有害性,并且把社会进步放在了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西方社会学家、法学家试图转换发展思路,扬弃西方固有的人与环境相互对立的自然观,并且从中国的天人合一的“和文化”中寻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互利双赢的答案,进而提出了“现代和谐社会”的理念。本文从刑法的角度,对制约和谐社会构建的弱势群体利益保护问题和促进资源环境可持续问题及其成因及对策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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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经济增长模式。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体应该从行政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企业扩大到行政机关本身和消费者。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采用法律制裁的责任方式的同时,也需要采用功利补偿的方式。
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推进,为野生动物的栖息繁衍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与此同时,野生动物肇事屡有发生,人与野生动物矛盾日益突出。确立有效协调人与野生动物的矛盾的新机制,在保护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的同时保护群众合法利益,才是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和可持续发展的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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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缓刑制度与两极化刑事政策,分析了两极化刑事政策视野中我国缓刑制度的不足,探讨了以两极化刑事政策为指导,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问题。
恢复犯的法律地位“恢复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后形态,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可遇见的一种情形:行为人在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含既遂与未遂)之后,及时、主动对被其侵害之法益进行有效恢复的行为。如盗窃后自动将财物返回原处、故意毁损公私财物后主动进行等价赔偿、伤人后又主动将被害者及时送往救治、危险犯自动及时消除危险等。恢复犯在本质上是对被害法益的主动恢复,然其在理论上应如何定位、在司法中应如何定性、在量刑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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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制度是我国的独创,该制度形成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并被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刑法典所确认。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于何种情况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通常认为应当从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两个方面来把握。尽管死缓刑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属于一项实体法制度,但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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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联合国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12月16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1966年12月16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通过并宣布以来,人权问题就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极其敏感的焦点问题。而刑事司法由于与人权有着“道不清,理还乱”的复杂关系,因而每当言及人权,人们无不想到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问题。刑事司法领域中与人权最为纠缠不清的就是死刑问题。本文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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