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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往往会导致多方面利益的受损,而环境责任体系的作用在于弥补受损利益、预防损害发生,它是由环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构成的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的环境民事责任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给予受害者利益的补偿,因此,其责任方式也具有特殊性。本文的重点在于讨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特殊性及其具体形式,提出环境民事责任的实现应当是损害赔偿为主、排除妨碍作补充的具体形式。并且该责任形式应该和环境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相配合,以有限赔偿原则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