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费改税”的财税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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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现行排污费制度出发,分析其存在着公共预算管理错位及违反"一事不再罚"原理这两大弊端.在重构税收"三性"及税费关系的基础上,得出本次费改税的理论意义在于将原本具有税收属性的排污费正确归位.对本次费改税"平移立法"的局限性进行思考,认为其不仅无益于环保目的的达成,对现有"预算错位"及"一事多罚"这两大弊端也无法解决.最后,对环境保护税的未来进行展望,认为其作为直接税收还应与现存有关水污染治理的间接税收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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