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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基层,公共治理相对落后,原因有村民自治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作成高、效率低、监管难。从国家/社会角度分析,村民自治权是村民 的一种公权利,自治机构是其载体,属于公民社会范畴,不应当被国家权力侵蚀。中国共产 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其权力已同国家权力重合,党对人民的管理也完全可以通过国家对公 民的管理方式来实现。党和政府将应将权力从村民自治领域退出,并为其提供充分的制度性 保障。在农村乡镇一级实行自治权、行政权的架构,并以县级以上司法权作为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