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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卫他人的权利是人类最神圣和美丽的事情—卡里·纪伯伦,文化是个人身份的界定特征.文化涵盖了个人家庭和社区传统、信仰和价值观中所传承的一切方面.同时,文化也指的是人们交流所使用的语言以及人们拜神祈祷的场所.文化是所有这些元素的集合,同时,文化因这些元素的相辅相成而构成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文化往往是自我定义、自我表达以及集体归属感的来源.人权是基于所有人类固有的尊严和平等价值之上的,并且具有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的关键特征。这意味着人权是所有人都享有的,应该受到一视同仁地尊重和保障。人权本身都是平等和不可分割的。在实现人权的过程中,它们相互依存又相互依赖。权利没有等级之分。文化对人类尊严和身份的认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同时,文化也是不断发展演变的,并与人权的普遍性保持着复杂的关系。文化和权利是发展、消除贫困、构建社会凝聚力、个人与团体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理解以及和平的必要条件。在联合国内部达成的国际协定和法律文件明确地表明,促进和保障人权是所有成员国或成员国政府的责任,不论其文化体制。一国不能援引文化多样性来侵犯国际法所保障的人权,也不能限制人权的范围。然而,普遍人权的确有固有的灵活性,人权形成和追求的方式能使其对文化差别和传统保持敏感度,特别是通过文化权确立了最低标准并直接促进了对于文化多样性和完整性的尊重和保护。这些条约机构的“准司法”性质的实施也提供了这种灵活性。在某些情况下,固有的矛盾可能存在于特定的文化习俗与国际人权之间。普遍人权。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需要采取相关的政策,以及鼓励新的思想和文化习俗,例如,通过社区内部的“文化协商”来促进普遍人权。来自内部引导而非外部强加而产生的变化会更加有效。发展权的历史说明了普遍人权和文化多样性之间的关系。没有任何文化能够否认人们想要体面生活的渴望,这体现在追求良好的生活水平,健康的身体以及良好的教育等等。事实上,传统规则和习俗反映了这一愿望,这也体现于人权的范畴。通过参与的方式来实现发展已经出现在联合国框架中,这表明人权议题和可持续发展议题在经济、社会和环境层面的融合。这种做法也反映了对社会公平的共同关注,也支持了那些关注人们及其文化的行动。不论是国内层面还是国际层面,各成员国及其政府的职责都是保证解决发展重点中的障碍。解决这些障碍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如解决资源的稀缺性,或甚至是特定的文化习俗。这样一来,国际社会必须同心协力,才能对每个国际的文化、传统和独特国情保持敏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