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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一项重要的修改受到世界的瞩目,即“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这意味着,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正在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靠拢。但是,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并不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甚至连“诉讼参与人”都不是。这就提出了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律师在侦查中的诉讼地位和作用到底是什么?本文将从世界范围刑事辩护制度的纵向发展和横向比较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展开考察、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