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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也是一部系统法,循环经济的地方立法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意义。天津市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等方面的已有地方立法相对比较完善,本文以为,在天津市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中,首先要充分认识循环经济法的基本规律,第二,确定合理的立法模式,即在符合国家所制定的循环经济基本法的基础上,由市人大尽快制定天津市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法规。由天津市政府尽快构建天津市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规章体系和标准体系。赋予滨海新区循环经济立法的灵活性,积极制定有关循环经济发展规范性政策文件。确立天津市与环渤海各省市的法律协调机制。第三,根据天津市循环经经济发展的实际特点,强调可持续消费制度,规定循环经济的公共教育制度、消费信息公开制度。积极完善循环经济的市场激励制度,发挥地方政府在循环经济建设中的宏观调控功能。特别重视技术创新机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