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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方式由单方性、强制性、对行政相对人增加义务性的特点向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交涉性、协商性、赋予相对人一定利益特点转变。本文针对行政方式的立法反应相对于现实滞后,理论研究未能很好回应此种变革的原因,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为视角,探讨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存在着行政行为方式僵化、与行政行为基本理论未能很好结合,以及法制化程度较低的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因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通过积极立法实现对新行政方式的创设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