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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西部水权是具有公权性质的用益物权这一现状,提出要科学合理地分配西部初始水权的建议。对于西部地区来说,初始水权的分配必须单独列出为了维护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再生所必要的蓄水量。用于西部生态重建的用水资源应该有独立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同时,即便实施了南水北调等供水工程,西部上游地区的水权不应被剥夺,应该充分尊重西部地区人民为保护生态所付出的努力。但同时又要明确西部的水权分配,那些产权清晰、科学分权、交易流畅的水权分配,有利于激励西部的水资源合理配置,更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