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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透视《鹿特丹规则》设置的第82条和第89条两项冲突条款,分析了《鹿特丹规则》协调其与既有非海运公约及海运公约的冲突之功能,即通过让位于既有非海运公约的方式较好地协调产生的条约冲突和缔约国退出先订条约的机制,试图取代既有三大海运公约从而达到统一国际货物运输法的目的。由于《鹿特丹规则》冲突条款设计上的缺陷,公约无法通过冲突条款的设置达到彻底协调国际货物运输公约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