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观念

来源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uangminghuayua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向大家谈谈民法典,希望对于欧洲经验的叙述能够有益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者.欧洲各部民法典都受到统一观念的支配.随着(在天主教会和神圣罗马帝国得到认可的)中世纪普世主义的衰落,兴起了各个近代国家.这些国家是绝对的、主权的,不依赖于任何权威,而且它们本身就是最高权威,是一切权力的来源.近代国家是领土的统一体和政治的统一体:国家由其地表疆域界定;奉行世俗政体,独立决定自身命运.法律不再散布于零散多元的渊源中,不管这些渊源是古代的还是近代的、是教会法的还是市民法的、是普世的还是地方的.法律也要求统一.法的统一是在以下两大逻辑的和历史阶段中实现的:国家制定法是法的排他性来源;国家制定法在法典中被整理和排列.法典是一场统一化进程的起点.来深入研究刚刚约略提及的这些脉络.作为一名欧洲法学家,我谦逊地、谨慎地向中国思想界提供以上历史经验。根据演讲中所描述的历史概况,我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者提出如下原则性的建议:处理好政治要素和技术要素之间的平衡;立法者必须和法.律人之间进行对话,不管他们是不是学者、无论是理论法律家还是实务操作者,立法者都应该和他们对话和交流;建立既不会产生规范冲突(自相矛盾),又能够包容未被预见的案例(类推)的体系的统一;务必保障语言的得体和透彻;需协调好民法典和宪法原则的关系。
其他文献
私法的三大法律传统,民法传统:罗马法传统,商法传统:中世纪商人法传统,消费者私法传统:消费者主权传统。民法·商法的定性民法的定性与定位:民法是市民(社会)法抑或市场经济(商
会议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目前已经提上了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国民法典的编纂纳入第一类立法项目,编纂工作已经全面启动.毫无疑问,在未来一段时间里中国民法典编纂将成为我国
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的法典,被立法机关确定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和指导思想.历史地看,编纂民
会议
2007年《物权法》制定前后以来,民法制定依据问题,成为我国民法学界一个关注点.民法独立性问题受到来自我国法理学界和宪法学界非同寻常的挑战,这个挑战,不是以一般
会议
现代化是民法典国际化和本土化的连接点,应成为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价值取向,变革性和前瞻性是衡量民法典现代化水平的标准.本文指出了全国人大2016年7月公开征求意见的《中
民法和商法代表不同的经济关系,前者落后,表现为形式繁琐,后者先进,表现为形式简洁.前者中的交易时常无酬,后者中的交易则具有营利性,后者起源于国际贸易中或与外邦人的交往
会议
经济制度的法律规范基础经济活动主体所遵循的法律规范主要来源于三种力量:第一种力量是历史的力量,由在社会产生的实践和交易活动中,以非理性和零散的方式,通过长期习惯形成
会议
民法基本原则事关民法典制定的目的、理念和思路,其基本功能除了在于实现对立法的指导和便利司法之外,更重要的则在于通过理性化的抽象设计,强化社会公众对民法的内心信仰和
会议
介绍了古典民法典繁华褪尽、现在比的是体系效益、中积木模式较接地气、债编还是财产法通则、法典编纂是有机组合、私法自治的四维宣示、符合体系的漏洞补充、法人有哪些基础
会议
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架构的农地"两权分离"模式,因忽视农民集体成员权,而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主体身份限制难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
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