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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改造的基本立场是: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通过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在双方“知彼知己”尤其是确保辩方对案件全悉的基础上,经过程序法官主持的问罪程序得以分流: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进入刑事简易程序,视案情清楚与否及证据充分与否而分别适用速决程序或者控辩协商程序,简化庭审前的准备与庭审程序中的诸多环节,做到“简者更简”;被告人作无罪答辩的,进入普通程序,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更多的实体与程序的权利保障,实现“繁者越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