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试点背后的反思--评姜堰市量刑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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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结合姜堰市量刑改革,追问了量刑指导意见的普适性,分析了基层人民法院发布量刑指导意见的权力,并进一步探讨了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还是裁量的机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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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正在通过多种形式,开拓国际司法协助的渠道,推动国际合作追缴资产工作的开展。做法如下:积极参与公约和多边条约,并以此为依据,构建国际司法合作的基础;加快双边条约或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推动实质性的合作;密切职能部门的执法合作,建立追缴腐败资产的直接合作机制;强化反洗钱国际合作,遏制腐败资产的流转;开拓个案协助的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合作方式;制定法律并完善现有法律,作为中国开展国际合作追缴腐败资
笔者认为,要改变证人不愿作证、不敢出庭的现状,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切实全面的保护。文章介绍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分析了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与《公约》的差距,并对《公约》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在中国的贯彻和执行进行了综述。通过对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相关问题的探讨,指出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成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配备日常工作人员
我国在刑事诉讼移交制度上刚刚起步,有必要对相关制度尽快加以完善,以便于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协调,是我国更多的携款外逃的腐败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文章介绍了刑事诉讼移交制度的缘起与发展,阐述了刑事诉讼移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移交的程序与规则,提出,完善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移交的相关法律制度,应做到:进一步争取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达成刑事诉讼移交协议或者含有刑事诉讼移交内容的刑事
分析《罗马规约》与其他国际规约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意义。笔者将探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打击恐怖主义公约》与《罗马规约》的相关性。同时论述了有关恐怖主义的普遍管辖原则。
本质上,恐怖主义是对法律基本原则、秩序、人权以及和平解决争端这一联合国建立的基础的侵犯。联合国在提供反恐得以开展的法律和组织框架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文章介绍了国际反恐法律体制,论述了联合国反恐公约在意大利国内实施的要求。最后就联合国毒品控制和犯罪预防办公室对加强反恐体制提供的技术援助进行了论述。
本文通过对量刑基准的原理法则和确立程式的分析,可以进一步明确地认识到,一方面,量刑基准不同于基准刑,它主要是一种观念的存在和规范的存在,虽然量刑基准在实质上是一个量刑幅度,但又必须以确立程式的形式存在;另一方面,各个犯罪的量刑基准的根本区别在于刑罚量递增所涉及的计算程式及类型的差异,因此,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是一种多元化的规范存在。这就可以使人们更加全面也更加准确地理解量刑基准之于量刑的独特性及各类
本文就改革规范量刑应考虑的宏观工作思路问题进行了探讨:1、规范量刑适度化:要规则,不要规范;2、规范量刑程序化:实体与程序的配合;3、定罪量刑分离化:做到先定罪后量刑;4、司法运作判例化:作为司法解释的一种类型;5、案件审理层次化:区分轻重罪审理。
量刑规范化与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如何权衡是量刑规范化改革开展以来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介绍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渊源与含义,分析了中国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现状,并结合量刑规范化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探讨了量刑规范化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重点。
本文概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逆向量刑情节冲突的解决方案,讨论了理论学者针对抵消方法提出的批评意见,并进一步具体探讨了抵消法在处理逆向量刑情节冲突时的操作。
本文笔者认为,可以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先适用独立的量刑程序,这类案件由于被告人的认罪决定了庭审时的中心任务就是量刑情节的审查,然后再将独立量刑程序在适当的时候推广到普通案件之中。这就是本文所主张的量刑程序的有限分离。被告人认罪,无论从契约审判理论还是从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分析,都应把量刑与定罪合一,侧重量刑;被告人不认罪,首先根据无罪推定的理念,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然后再确定量刑。为了更好、更快地建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