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审查纠正腹部损伤重伤轻鉴1例

来源 :中国法医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00ok1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阐述了一例腹部损伤重伤轻鉴的案例,侦查机关委托一社会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轻伤二级f),四肢长骨骨折;骸骨骨折的规定,鉴定为轻伤二级”。侦查机关以“轻伤二级”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法医对该鉴定进行审查后,提出:首次鉴定意见存在“重伤轻鉴”的问题,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重伤二级,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的规定,属重伤。检查机关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首次鉴定的社会鉴定机构以原鉴定意见书的案号出具补充意见书,并在该补充鉴定意见书中称:“原鉴定意见书以补充鉴定意见书为准”。补充鉴定意见: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重伤二级,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的规定,属重伤。该意见书以鉴定机构名义发出的,落款无鉴定人签名及盖章。
其他文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服务于刑法及相关法律,受刑法原则指导.在可能够成犯罪时,才有对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的必要,只有从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客观方面和主体、主观方面四方面)的角度去考量鉴定,才能满足刑法定罪量刑的需要.致害者的主观方面同样影响鉴定结果,如前面介绍的攻击伤不宜进行损伤鉴定;对于多人致一人多处伤的鉴定,在可以区分形成人的前提下,共同故意人需对伤者的全部损伤负责,所有损伤累加鉴定;但若均是单
据办案单位介绍,被鉴定人崔某与他人争执后突然倒地,左侧肢体活动不灵活.病志记载,入院前3小时与人发生争执后突然左侧肢体活动不灵活,头痛、伴恶心,呕吐.诊断为急性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头皮血肿,高血压病.伤后两个月公安机关委托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法医检查见不能站立行走,左侧鼻唇沟变浅,伸舌左偏,鼓腮不能,左侧肢体瘫痪,肌力2级.这一原则性规定,较旧标准更加完善,使得伤病关系鉴别这一法医学鉴定难题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施行确实感受到了指标量化易于掌握的方便,但是本人认为"标准"相对于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有很多差距和不足.比如在实际操作中"多个单项损伤程度"如何在鉴定意见中列出的问题就是个很棘手的问题.也就是说"标准"中缺乏"综合判定"的原则或者释义,亟待加以明确.,关于损伤程度等级的最终鉴定意见:对于"同一次损伤"所伤及的不同的组织或者器官,或同一器官或者系统多处损伤,
王某被人持刀捅伤臀部,据武警总队医院住院病历记载患者被他人用刀刺伤左臀部,即感伤处疼痛、流血,左下肢及左足活动略受限,外科检查:左臀部创伤左侧左踝关节及足趾屈伸活动略受限,小腿及足外侧感觉麻木.行清创、神经探查术,术中清创见左臀部长约1.5cm伤口,深及肌层,向前下方潜行约7cm,沿创口潜行方向做约6cm纵行切口,显露坐骨神经,见坐骨神经部分挫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检案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损伤创口原
XX年X月X日凌晨4点左右接分局指挥室群众报警电话:在XX区XX巷17号7-2家中失火,民警带协勤赶到后协助消防队员维持现场秩序,火于凌晨5点左右被消防队员扑灭,后经民警现场勘查,在卧室床上发现一具女尸,颈部被锐器所伤死于失血性休克,窃取财物,毁尸灭迹.法医在检案时,除了熟练运用正常思维模式以外,在特殊的案情特殊的场合要求下,也必须得打破常规思维模式,适当运手反向思维。本案中罪犯只是一个具有初中文
本文阐述了刑事技术人员职业疾病的防范,在思想上要真正的认识到位,养护好消化系统,案件发生时间不规律,造成饮食不规律、就不谈科学了,很少有一线的技术人员的身体消化功能是正常的。 还要注意心理健康问题,长期接触黑暗面,悲痛、愤怒的情绪经常伴随,就需要有正确的方式解决,始终保持一个正常的心态。要定期(不能是一年)做好体检工作,再严密的防范也阻挡不了潜在危险的侵害,要有针对性的去做一些检查,在最早的时间内
乙醇进入人体由于不能被消化吸收,会随着血丝进入达脑从而引起大脑血管收缩,血流量减少,使大脑皮层缺氧。人的小脑一旦受到酒精的影响后会使人失去运动平衡,即导致走路摇晃、步态失稳而摔倒。循环衰竭系心血管舒缩功能失常或循环血量不足所引起的循环障碍。常可因大量出血、严重失水等引起有效血容量减少,或因剧烈疼痛、严重感染等引起动脉张力减弱,血管容量增加,致使回流到心脏的血量减少,而出现周围循环衰竭。随病情轻重和
本文阐述了左眼外伤致瞳孔散大再受伤多次法医学鉴定一例,涉及损伤后再受伤的法医学鉴定必须遵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规定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实际操作中要注意把握两点:一是法医检查未发现客观损伤的不能定损伤为主要作用或同等作用;二是再损伤未加重原有损伤程度和病情的不宜定主要作用或同等作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4.4.C)规定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需要测量瞳孔直径,尚无
对视网膜脱离进行法医学鉴定时,一定要正确鉴定外伤与视网膜脱离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确凿的眼部钝性外伤史,眼睑肿胀淤血、眶壁骨折、眼底出血等,说明伤者眼部受到的打击力相对较大,这一暴力足以导致视网膜脱离;另外结合伤者损伤后出现视力下降等临床表现,以及眼底检查所见,排除伤前视网膜有病变,可以诊断为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力作用一般,伤前眼部病变较轻,伤后出现视网膜脱离,即外伤与疾病共同作用,二者作用相当。依
本案死者生前遭其哥哥拳打、脚踢,除腹部外全身体表损伤多为擦挫伤,而腹两侧皮下青紫,皮肤无破口,说明腹部曾遭钝性直接暴力多次打击,结合送卫生院后的临床表现等情况,笔者认为尸检所见小肠破裂系腹部遭受暴力打击直接造成。其死因为肠破裂后肠内容物流入腹腔,引起腹腔内急性感染,因生前系酒后打斗,未引起家属和医生的重视,因而诊断不明确、治疗不对症,继而并发严重的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因感染性中毒休克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