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人民检察法律思想述论

来源 :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湖北省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ill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董必武人民检察法律思想是董必武法学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董必武人民检察法律思想主要包括“人民检察工作必须要践行“人民性”、“人民检察工作必须要依法进行”、“加强人民检察的工作建设”和“加强人民检察队伍的培养和教育”四个部分。董必武有关人民检察法律思想的论述,对于指导当前的人民检察工作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其他文献
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既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载体,更是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举措。作为沿江开发的先导试验区,江苏靖江在收获累累发展硕果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社会问题。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靖江市检察院进一步延伸法律监督触角,逐步建立检察室为龙头,检察工作站、群众工作站,检察联络点为主体的群众工作平台,有效地破解了事多人少、职能制约等难题。在此背景下,以靖江
2010年,莱州市检察院与莱州市公安局、莱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莱州市烟草专卖局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会签了《关于在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莱州市公安局、莱州市烟草专卖局、莱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条件、程序等问题,明确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机制中的职责,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等多项工
董必武由清末秀才,跨越了两个世纪逐步转变成马克思主义者的。董必武的这一转变正是由于经历了一系列艰难曲折的过程,通过自己的反复实践和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才完成了世界观的伟大转变。他在青年时期参加的一系列民主革命活动和法律实践活动不仅仅成为其丰富的法律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渊源,更为重要的是,促使其形成了完整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并以建立一个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作为人民意志体现的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法律面前
建国初期,董必武立足于中国国情,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了系统精辟的论述,成功地推动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在现阶段,学习和借鉴董必武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想,对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对搞“三权分立”、严格“依法办事”,循序渐进地实现人民民主,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很强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董必武在民主革命时期的宪政思想与实践主要表现在:通过立法贯彻宪政精神,维护人权;为实现国家民主政治殚精竭虑,英勇战斗;运用宪政精神阐述党与政府,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新中国成立后,董必武的宪政思想与实践主要表现在:参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始终不渝地维护宪法的地位和权威;坚持民主政治原则,保障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遵从宪政精神,正确处理党与政府的关系。
董必武先生的法学思想博大精深,他是新中国法制与司法的开创者和奠基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董老非常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在多个讲话材料中反复强调了司法调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董老并不盲目地推崇司法调解,辩证地看待了司法调解所具有的价值和缺点,奠定了我国司法调解的三大原则(自愿、合法、分清是非),对当前的司法调解工作仍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本文在董老的司法调解辩证观基础之上,分析了当前司法调解的基本形势
我国正逐步建立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学习董必武同志的法制思想对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本文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就构建我国指导性案例适用机制进行初步探讨,以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
建国初期,在新中国检察机关设置问题上,董必武首倡审检分立的检察机关。重温董必武在建国初期创建新中国审检分立、履行国家法律监督权的检察制度历史,并对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检察制度问题作些思考。
本文以董必武《在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为例,探讨董必武在建国初期的检察思想,认为董必武是新中国建国初期(1949-1954)检察工作的领导人。董必武认为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建国初期的特殊国情,检察组织应当以“逐步建立”为方针,根据实际“可能”的条件,遵循“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的原则来进行建设和发展;应当加强检察机构的专业职能建设,应当进行垂直领导,保证其独立行使职权。
董必武同志的法律思想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律教育、法学研究等诸方面,其中关于党法关系的论述对于司法独立具有深远启示意义。新时期的检查机关要认真学习董老关于党法关系的重要论述,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检察独立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机关的关系,做到独立不执行,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机关,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分工制约关系,同时深化检察一体化领导体制改革,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独立开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