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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3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的死刑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自此,下放了27年的死刑核准权终于回归到量高人民法院,这对于加强我国死刑案件的人权保障无疑具有里程碑的进步意义。不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只是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正当化改革的第一步。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之际,本着死刑复核程序正当化的精神,拟结合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