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基层刑事案件法医物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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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对痕迹物证的科学化与规范化管理要求也不断提高。为更好地总结基层法医物证管理工作方面的经验,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证的证据作用,现将地区的管理现状与大家分享探讨,以期共同提高物证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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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损伤程度鉴定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损伤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例.根据损伤与疾病的作用大小不同,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分析伤病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可为伤害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的依据.
本例案情调查证实伤者多次产前检查未见有可以引起胎盘早剥的高危病理因素,证人证言和伤后伤者腹部衣服有一残缺鞋印可以明确其腹部受过外伤,结合临床资料,外伤性胎盘早剥诊断成立,由于治疗措施采取及时伤者未出现休克症状,笔者认为应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8.4n条外伤性胎盘早剥的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文结合笔者在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新标准》在损伤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为进一步完善《新标准》提供依据,同时为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损伤程度鉴定提供参考。
miRNA作为一种新近发现的小分子调控RNA是生命科学的一大突破,它在细胞分化、生物发育、疾病发生发展、损伤修复过程中的作用拓展和丰富了以往人们对小分子RNA的认识。真核细胞中存在数目庞大的miRNAs可能是基因调控途径中丰富而重要的组分。目前,有关miRNA在各个领域中的研究正在如火如茶的进行,在法医学领域也取得了可观的进展,miRNA具有灵敏度高、实用性强、不易腐败降解的特点,应用与法医学上有
被鉴定人高某在出生过程中,未见有存在宫内窘迫致缺血、缺氧性脑病的症状及体征。结合出生后三次的头部CT及MRI检查显示并无缺血、缺氧性脑病征象,而是存在灰质异位、拼服体及右额叶、颖叶发育不良等先天性发育异常征象。应为其先天性脑部发育异常所致,与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
本案中死者未见明显机械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征象,毒物检验未见致死成分,其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毒物中毒性死亡可排除。经组织病理学检验发现被鉴定人生前患有非特异心包炎,在遭受外来因素(剖宫产术、子宫全切术)作用下,诱发并加重心包积液并心脏压塞致心功能衰竭而死亡。死者系在急性非特异性心包炎致大量心包血性积液引起心脏压塞致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本文分析了在使用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遇见的问题及对策,新标准发布和实施后,针对鉴定人员来说,必须尊重条款,碰到矛盾就采用就低不就高的鉴定原则。但鉴定工作更需要的是条款的可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还有鉴定方法和鉴定工具的全国统一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本文简述当前中国公安机关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时机、鉴定时限方面"的相关规定,每一位鉴定人员都应该认真学习,深刻体会以上详细条款,真正地运用于实践办案中。这些具体化、相当完善条款内容,充分说明中国公安机关的鉴定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法医学鉴定需要大量的外部技术辅助,统一规范的技术辅助平台建设是当前法医学鉴定实践、提高鉴定质量、提高司法鉴定权威性的需要.本文从外部技术辅助平台建设的必要性、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出粗浅看法,与同行商榷.
根据法医病理学检验所见,被鉴定人除检见右心室前壁破口处心外膜下出血外,破口处心肌及余部心肌未见炎症、心肌梗死等病理病变,可排除其心脏因疾病所致的破裂。其胸骨骨折伴周围软组织出血,主动脉弓外膜片状出血,心包前侧出血,心包未见破口,心包腔内凝血块镜下见血小板梁形成,边缘纤维素渗出。结合案情,被鉴定人生前有胸部按压过程,其心脏破裂合并心包积血不符合针灸刺破所致,符合因生前胸部按压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