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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在新中国历史上有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到繁的过程。现实中强制拆迁的滥用,既有拆迁制度原因,也有行政救济制度不完备原因。为实现利害关系人于强制拆迁中的权利保障,有必要针对性创设强制拆迁利害关系人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主要包括行政强制法上的行政强制拆迁诉前停止执行程序、行政诉讼法上的作为职责及时履行裁定。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于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应纳入暂时权利保护制度背景考虑,并结合部门行政的实证研究予以精细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