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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立法和司法保护归根到底是一个利益衡量和权利分配的过程,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技术产业集群下,其高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的特质决定了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应当由竞争秩序维护逐渐实现向知识产权保护回归。在这条回归之路上,单位应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基本主体,通过对其经营行为的羁束从源头上遏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泛滥,对自然人的相关限制亦应落脚于其组织或参与单位经营的资格上,从而在市场主体层面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