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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总则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刑法分则中,对犯罪单位所规定适用的罚金刑基本上都是无限额罚金。这样的规定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也给司法操作带来不便,同时,它又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易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并可能导致罪刑擅断和罪刑不均衡,滋生司法腐败。当判处的罚金数额过大时,也会增加执行工作的困难。
为克服无限额罚金制的弊端,有必要完善对犯罪单位判处罚金刑的处罚原则及其处罚数额的规定:在刑法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决定罚金数额时应酌情考虑犯罪单位的财产状况;在刑法分则部分,采用对具体的单位犯罪确定最低罚金限额与最高罚金限额、倍比罚金制等立法模式,改无限额罚金制为相对确定的限额罚金制。审判实践中,在对犯罪单位确定罚金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各种量刑情节、单位的经济状况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