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公正之程序保障--以独立量刑程序为视角

来源 :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anguangka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采用了归纳和比较的研究方法,首先从两个案例出发,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量刑偏差现象,并从完善量刑程序的角度提出解决方案。然后,针对量刑程序模式,介绍了合一量刑程序模式和独立量刑程序模式各自的特点,并在结合外国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两种模式加以比较,指出量刑程序改革应坚持以独立量刑程序模式为蓝本。再分析了独立量刑程序的价值,认为独立量刑程序在保障法官正确量刑、实现司法透明、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有效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等方面能够切实有效的发挥作用。最后,从法律和实践两个层面介绍了我国量刑程序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学界有关独立量刑程序可能引发的高成本、低效率的观点进行了回应,提出构建独立量刑程序的总体构想,从程序启动、诉讼构造、证据问题、程序设计四个方面对独立量刑程序进行了具体设计。
其他文献
本文就契约自由与平等问题展开探讨,契约本性是自由的,而平等是契约自由的前提和必然要求,故契约与平等也是共生的。中国古代契约自然也不会灭失这一本性,否则契约就不成其为契约。契约的自由、平等既是一个事实,自然也就形诸于契约语言。在分析契约的“两和立契”之前,先综述了刑事法中的“和”与“和同”问题,这是了解该问题的必经路径。在古代中国,存在着权力、身份所不能决定的东西,这就是契约的自由与平等。同时强调在
缺陷召回责任在契约法上,与瑕疵担保责任、加害给付责任有许多相似之处,但都具有显著的差异。缺陷产品召回义务针对的是系统性的缺陷,与瑕疵存在相交叉,但有重大不同,主要为发展缺陷的适用。召回义务的内容包括缺陷的跟踪和警示,召回和补救,缺陷产品召回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故义务的违反必具违法性,召回责任为过错责任。召回义务的违反表现为两种状态,回召回而未召回,致使缺陷应排除而未排除,但缺陷未实际发生损害,
通过对侵权行为法体系形成的三个关键历史阶段的介绍,对侵权行为一般构成要件进行归纳,同时分析了过错责任原则的多重功效,并对如何正确利用罗马法进行了综述,重新研读罗马法原始文献,有助于认真思考那些在侵权法体系初步形成的时期就己成熟、并被吸纳规定在优士丁尼法典中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并有助于认识这些原则的新的或别的体现方式。可以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当今的法律,甚至在必要的时候填补其中的漏洞。
我国《民法通则》虽对不可抗力作出了立法解释,但在内涵与外延上还有模糊之处,有进一步澄清的必要。在侵权法领域,不可抗力抗辩的规范目的在于确定特定主体在多大范围内对自然现象、社会事件等外在原因引发的损害负责,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亦应依此进行细化解释。不可抗力为因事而异、因地而异、因人而异与因时而异的法律概念,要求法官在个案中结合具体案情并进行利益衡量,以确定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及行为人能否免责或应在多大范围
在语义上,“损害赔偿”与“损失补偿”并非含义截然不同的两个词汇,二者是可以相互定义与解释的。本文立基于公、私法相互交融的视角,经由论证得出结论认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与征收损失补偿制度,并非“牛郎”与“织女”般永远分离与分立的制度,二者在现代法上己经渐趋合流;尤其是征收损失补偿制度,其正渐次趋同于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后者的一般理念、原理、规则在立法政策上应当可以直接地或者稍加修正地适用于前者。换言之,
本文通过介绍《意大利民法典》第2050条的规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来阐述意大利法律中的危险作业责任,并以此作为参考标本来解读、评论《侵权法草案》第2稿第9章的相关规定。通过比较,认为中国的立法模式是值得肯定的。
本文是对萨维尼等19世纪的德国普通法学者围绕所有权的移转而展开的对于罗马法的法言,尤其是对尤里安和乌尔比安的法言所作的解读予以考察。
本文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例,探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对其他类型土地使用权不作探讨,同时认为土地使用权并不当因为是派生于所有权就对号到用益物权,正的作法应当是土地使用权独立成编,规定农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与此同时,再设用益物权编,规定私人不动产物权基础上设定的用益物权。只有这个意义上的用益物权才能等同于传统大陆法国家的用益物权。
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基本矛盾是制度目标的互相冲突,经济利益最大化冲淡了政府储备土地的公共利益目标,解决这个基本矛盾的关键环节是各级政府。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放开土地供应渠道,尊重集体土地所有权,严格落实城乡土地规划,开征不动产税,改革土地增值税是实现我国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应当逐步改革成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工具。
新闻媒体在社会生活中与各类法人之间形成了监督、服务等法律关系。本文以新闻和广告侵权为视角,从此类侵权行为之特殊性和责任构成以及责任方式层面来分析新闻媒体与法人之间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