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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司法的特质在于纠纷解决的主体选择自治与规则自治,其本质乃是社会自治。社会司法在从应有权利借由规范权利向实有权利转变、普遍性规则的法治认同方面,对于现代法治的建构有积极意义。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有待于整合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建构一种涵盖国家司法与社会司法共存的大司法格局,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进而催生出一个文明、理性、和谐而又诉诸法治的现代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