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骨骨折继发假关节形成法医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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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某男20年前右股骨骨折行钢板内固定,术后13个月拆除内固定,术中股骨再次骨折,后行胫骨平台牵引术,术后跛行。结合影像学,考虑某男骨折愈合能力差,因牵引过度或过早负重运动致右股骨骨折不愈合形成假关节。本次外伤入院,医院只诊断为右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法医在检验鉴定的过程中稍不留意就会按骨折愈合后二次骨折予以评定。通过本例,法医在人体损伤检验过程中对肢体陈旧性骨折后二次损伤应予以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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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手舟骨的解剖结构及其生物力学特点分析,原始病历资料及初次法医体格检查均示左腕部未见表皮挫伤、裂伤等记载,刘某之手舟骨骨折应系间接暴力作用所致,自述方式不能成立。后经调查走访,刘某受伤当日骑摩托车回家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曾在本地诊所因腕部疼痛就诊。综上分析,手舟骨骨折多为跌倒手掌着地致腕关节过伸所致,对于此类鉴定,应仔细审阅初次病历及影像学资料,同时应详细收集受伤过程的调查笔录等,将有助于准确判
椎体压缩性骨折是基层临床法医学鉴定中的难点和极易出现缠访闹访的鉴定之一,笔者将15年来法医临床中遇到的122例胸椎及腰椎压缩性骨折案例,进行归纳总结,供同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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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人陈某2017年7月26日因交通事故致T12椎体前柱粉碎性骨折,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0.6.2)条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于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中仅记载“粉碎骨折系指椎体两处或两处以上骨折。骨折线累及脊柱中、后柱,和/或椎体后缘有碎骨块突人椎管致椎管狭窄者,可视为椎体粉碎性骨折”,其中介绍的粉碎性骨折分型较少且笼统,而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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