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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首用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概念,确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一定程度消除了长期以来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二元化”和“赔偿标准二元化”现象。但也未能形成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本文试通过对现有鉴定模式的比较分析,构建与《侵权责任法》相一致、与证据制度相对接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还原医疗鉴定的证据功能,科学、公正地解决医疗损害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