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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日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对于正确处理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条例》和《暂行办法》中均没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定义,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构成医疗事故”或“不构成医疗事故”,使之表现成为了医疗纠纷种类的判定方法之一。可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没有明确。也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定性的缺陷,致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表现出一定的法理缺陷,所以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作用还存在一些明显不足。本文现就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法理缺陷进行肤浅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