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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属于国家职能",这是我国宪法的明确规定。但是,国家环保总局虽已入阁为部,可面对发展经济的首要使命和其他政府强势部门,环保部门却仍然"弱势",从而屡屡出现环境保护中的政府失灵。这显然是不正常的。因此可以说,我国环境破坏的严峻现状:"问题,在企业;根子,在政府"。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国环境法规之所以未能起到必要的规制功能,无疑与其未能通过充分的诉讼实践来激活其生命有关。通过本文,不仅要厘清环境保护中可诉之行政行为,明确利害关系人(而非行政相对人)享有的广泛诉权,更是想借行政诉讼之进路,来巩固和强化环保部门在国家政府构成中应有的权重比例,从而让环保法规确定的内容不至于总是停留在口头上、书本里,而应成为环保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基本养成。个案的力量也许是有限的,但个案累积的力量却是无穷的。故,欲兴环保大业,必兴环境法治;欲兴环境法治,端赖行政诉讼。唯如此,环境法规才有生命,环保事业才可期冀。本文的展开,完全围绕着诉讼实践的需要。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第一部分从笔者经手的一个案例说起,首先将利害关系人环境行政诉讼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假设,从而为文章的展开作了铺垫;接着结合实证案例,就利害关系人环境行政诉讼的价值进行了分析,明确了本文选题的意义所在。第二部分是利害关系人提起的环境行政诉讼概述。首先明确了利~*害关系人乃环境行政行为的"相关人",是与传统行政行为"相对人"对应的一类主体;其次论述了环境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等。第三部分是利害关系人在环境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资格。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首先介绍了在环境保护及其诉讼实践中,比较有典型意义的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关于利害关系人诉讼资格的立法及实践情况。其次是结合笔者在实践中的认识,归纳和总结了我国不同环境行政行为类别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资格。第四部分是利害关系人环境行政诉讼的独特程序。主要是不同于行政相对人环境行政诉讼及其他一般行政诉讼的程序事项。围绕案例展开,分别为:从北京182户居民对北京市规划委提起的撤销之诉,论述了环境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问题;从昆明32户居民对云南省环保厅提起的行政不作为之诉,论述了环境行政诉讼中的前置程序;从环保NGO对土管部门提起的首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论述了环保NGO支持起诉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