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与该制度相适应,《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购买人”的优先权,即“流出”浮动抵押财产之特定物上的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购买人:对于“流入”浮动抵押的特定物上的先登记浮动抵押权是否可以对抗该物上的其他抵押权--国外法上称之为“购买价金担保权(PMSI)”,《物权法》对此等重要问题未设明文。对上述“流入”与“流出”浮动抵押财产之特定物上的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受偿次序等问题,我们可以形象地称之为浮动抵押的“前呼后拥”现象。立法上的空白和疏漏以及其在融资活动中的重大价值,使得对这一现象的研究颇具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