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习惯法在人类历史上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的。特别是在制定法不发达时期,习惯法在规范人类行为、平稳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纠纷等方面居功至伟。然而时过境迁,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个方面都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这与历史上习惯法发挥作用的环境相比可谓天翻地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截然不同的社会背景对习惯法的作用发挥及基础理论的建构是否以及如何发生影响,这是本文讨论的动因所在。文章以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习惯法为中心,共分六个部分:为了给后文讨论建立一个坚实的基础,首先厘清了多重语境中习惯法的不同含义,并将本文的讨论中心确定为民事立法中的习惯法;就习惯法在当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或习惯法的作用而言,与历史上相比,其总体趋势是逐渐衰微,本文没有将重点放在对这种衰微的表现,而是集中于对其原因的分析,从逻辑上来看,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和此种原因之中的习惯法,势衰不可避免;再次是运用比较方法,对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代表性民事立法中关于习惯法的规定进行对比,分析其特点及优劣,为我国立法提供借鉴;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民事立法中习惯法的梳理,一方面展示了习惯法在我国民事立法中的地位和现状,另一方面也在与前述各国习惯法民事立法的比较中发现其缺失和不足;第五部分以习惯法构成要件为中心并附加讨论了与此相关的习惯法效力渊源、举证责任等方面内容,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之下,其应有不同的表现;文章最后为总结,综合全文并提出我国未来民事习惯法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