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司法协助的进展与前瞻——以司法实践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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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的司法协助困难却迫切。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厘清了香港回归以来两地在司法协助方面取得的成果,客观认识存在的障碍,有助于进一步明晰两地司法协助的理想状态,探索出合适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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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当事人在调解中的心理倾向进行了探讨。在民商事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所有的调解行为都是在其调解意愿和心理的指导下实施的。如果在调解中发生的情况使当事人失去了继续调解的主观意愿或产生抵触情绪,调解程序将很难继续下去。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常常会表现出复杂的心理倾向,如过于自信的心理和猜忌心理等。当事人还常常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预期,如果调解的进程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这种心理预期,当事人可能就会对调解失去信
本文首先在序言中概括了写作的意图和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制定在一国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意义;然后分:⑴国际私法学界及立法部门对制订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热忱关心和取得的成就;如国际私法学界作出了一份条文摘编、一本论文集、三本国际私法立法的专著、11个建议草案;立法部门分散制订了520条以上各类条文和民法(草案)第九编,列入五年立法规划;⑵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名称、立法模式和立法指导思想;⑶涉外民事法律适用
2010年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该法有望在今年年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成为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特色鲜明,本文对此进行了阐述。
本文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制定中的法律渊源问题进行了探讨。未来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在有关法律渊源问题的规定上,应以增进国际民商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的质量,有机协调具体法律适用过程中之立法规制、当事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与受案法院职责担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出发点,在尽可能地明确各类法律渊源的效力地位及其适用条件,籍此以提升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可预见等价值需求的同时,也适当注重利益最切法的适用等法律适用方法
本文对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式立法模式进行了探讨。随着我国参与国际社会活动的增加,涉外的民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作为解决这一类纠纷的法律适用的法律,我国的国际私法不管是内容还是形式上都显示了其滞后性。为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际私法法典式立法应该纳入我国司法立法的议程,而这也是当今国际私法立法的整体趋势。
本文对2009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进行了述评。最高人民法院为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审判工作而制定的《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以及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而先后出台的多项指导意见和商务部等部委发布的工作指引,为我国法院进一步有效解决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难
本文对国际私法中的直接规范和“直接适用的法”进行了分析。国际私法中的直接规范,即其他学者所称的“实体规范”,是国际私法中一种非常重要的、直接规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范,其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适用需要有间接规范的指引。学者们主张的所谓国际私法中的“直接适用的法”的概念不明确、理论不科学,或者属于传统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中的直接规范、或间接规范;或者根本就是国际经济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
本文对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涵义的模糊问题进行了分析。从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理论、实践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作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因其适用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①这一制度还包括凡基于公共秩序,认为自己的某些法律是具有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效力的,
本文对两岸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之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海峡两岸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在稳步推进,两岸民商事纠纷伴随着两岸日趋频繁的民商事交往和合作也日渐凸显,由于两岸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差异,如果两岸互涉的案件无法得到对方法院的认可和执行,不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对两岸的经济贸易往来和双向投资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两岸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
本文对澳门国际私法中有关法律行为的冲突规范进行了分析。法律行为是引起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动最常见、最重要的法律事实,在国际私法中居有重要地位。对其形式要件的准据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通过对国际通行做法的研究,并结合澳门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推动澳门国际私法相关理论、立法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