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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的集体成员并不具备退出权,但自上世纪末,被征地农民开始不同程度地享有了退出的权利.当前征地制度框架下,被征地农民退出时不仅可以得到大部分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而且还有可能参与“农转非”后地价增值的分配.被征地农民分享补偿份额不仅受法律制度作用,而且同其人口学特征密切相关.研究发现,(1)集体成员平等占有土地的预期正在被改写;(2)集体所有制保障成员基本生存和均贫富的能力不断弱化甚至趋于瓦解;(3)随着征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客观上已经形成明晰集体土地产权的倒逼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