撩开单位的面纱--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和实践

来源 :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erostock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民法上对法人本质的否认说、拟制说进而发展到实在说的民事主体性之"人"的确认的学说演变,以及现实生活中此类组织体危害社会行为的迅速泛滥,社会组织体的责任形式也经历了从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继而发展到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嬗变过程。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肯定了法人犯罪,我国在1997年刑法也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罪与罚。在我国,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实践和立法的事实判断走在了刑法理论的价值判断之前,刑法理论的通说从否认法人犯罪到逐渐"无奈"地尾随刑事立法和实践承认法人犯罪。
其他文献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会议
污染土的治理中通常采用降低渗透性的措施来控制其二次污染。通过获得其水动力弥散参数可以对其二次污染进行评价和预测,但是现有的土柱试验以及求解方法不适用于低渗透污染
新公司法第58条第2款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如下的定义:"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通常是股东、董事、经
会议
从开始有刑法以来,刑法就被赋予了独特性,那就是:"刑法本身并不创没新的义务,而只是对在其他法律分支中已经确立的规则给以更有力的认可或制裁。"由此可以看出,任何法律法规的变迁
随着1997年修订后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全面承认,我国刑法已经实质上完成了从自然人一元主体到自然人与单位二元主体的嬗变。但是,由于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承认,仅限于第30条、第31条的
土体的微观孔隙结构特征对其渗透性有着显著的影响,膨润土具有很强的防渗性能,在土中加入膨润土可改变其孔隙尺度分布和结构特征而降低土的渗透性。采用压汞仪法(MIP)试验研究
由于岩爆是深部地下工程常见的一种重大工程灾害,因此,岩爆预测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岩爆影响因素众多且关系复杂,不能用简单的方法进行分析判断,一般在工程类比的基础上
国际东方学者大会于1960年8月9~16日在莫斯科举行第25次会议。大会的非洲研究部是在斯顿堡天文学研究所举行的,主持人是宝脱金(I.Potekhin)教授和奥特路格(D.A.Olderogge)教
时下,尽管刑法理沦上仍有人对单位成为犯罪主体的问题持否定态度,但是由于客观上我国刑事立法已经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理论和实践中的认识已经趋向统一。特别是在我国经济犯
为了打击单位犯罪,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了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