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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上对法人本质的否认说、拟制说进而发展到实在说的民事主体性之"人"的确认的学说演变,以及现实生活中此类组织体危害社会行为的迅速泛滥,社会组织体的责任形式也经历了从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继而发展到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嬗变过程。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肯定了法人犯罪,我国在1997年刑法也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罪与罚。在我国,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实践和立法的事实判断走在了刑法理论的价值判断之前,刑法理论的通说从否认法人犯罪到逐渐"无奈"地尾随刑事立法和实践承认法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