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的艺术——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最高境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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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活着的法律的宣誓者”(布莱克斯通语)。虽然司法权是消极的,但是司法活动中却处处表现出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如果没有法官睿智的司法活动,运用法律去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那么法律的条文则不过是些法律渊源而已,得不到实际的运用并解决社会纠纷;如果没有法官睿智的司法活动,‘发现’和‘创制’法律,那么法律就会停滞不前,甚至成为社会前进的羁绊。”司法实践中,法官面临的每一起纠纷都有其特殊性。当普遍性的法律规则运用于处理充满着特殊性的个案过程中,由于法官司法能力和素养的差异,可能导致纠纷处理的效果不尽相同。或案结事了,或纠纷仍在,或矛盾更加激化。这就涉及到司法的艺术问题。本文将结合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就司法艺术的内涵、价值、具体形式及培养作一初浅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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