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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内迅速累积的受众群体、庞大的创作数量、日渐激烈的著作权纠纷诉讼,让同人作品从一部分爱好者自发形成的小圈子走到了大众视野中来。曾经不计报酬的“为爱而生”的创作初衷,也因为肉眼可见的巨大经济利益转化逐渐掺杂了商业性目的。在全媒体时代,同人作品的创作形式更为多样,呈现出了百花齐放的繁荣态势。但是,同人作品自生来就根植于在先作品的土壤之中,这种先天的桎梏使同人作品自诞生之始便不断受到质疑,近些年更不断与原作品发生著作权争端,以致“对簿公堂”。法律的滞后性让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直缺少明确的标准和方法,这就使得同人作品可能因与原作品存在的著作权冲突而面临侵权,对其的保护自然更无从说起。而面对司法实践中的同人作品被诉侵权的案件,法官需要大量运用自由裁量权,因不同法官各自认知程度的不同,难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在著作权法框架下无法解决同人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争端,原作品作者只能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未通过商业出版进入市场的同人作品束手无策,一方面,缺乏判断标准导致同人创作者们无法获得安全感,不利于文艺创作环境的繁荣。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同人作品的概念特征进行梳理,分析同人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著作权冲突所在。并进一步对同人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进行分析,从而总结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框架下存在的局限性,为完善同人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寻找可行方案。本文从同人作品这一创作形式的主要概念及来源入手,对同人作品的基本特征进行分析,对同人作品与演绎作品、同人创作与剽窃行为等相近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行分析。并且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出发,对法理及国内外司法实践案例进行分析,以论证同人作品著作权的正当性,进而论证同人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的可行性,为同人作品与在先作品寻找法益平衡点。同时,通过对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框架下的合理使用相关规定及传播平台责任进行分析,对立法及司法体系中同人作品法律保护存在的限制进行分析阐述。进而探讨增加对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标准进行增加,并应用知识共享协议及著作权强制许可机制对同人作品进行授权,从而进一步对其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