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内地、香港、澳门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依据

来源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5年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aolch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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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最高人民法院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为了实施该安排,2008年4月30日时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阴权签署香港特别行政区2008年第9号条例,通过《内地判决(交互执行)条例》,至此,香港现行的认可和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制度有了“内地判决”和“外地判决”之分,这表明香港特区法制有所变化,是香港特区与内地进行相互认可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新起点.然而,这并没有改变香港特区承认和执行域外法院判决的法律制度.《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是根据《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319章)来制定的.实际上,香港特区认可和执行内地判决要比认可和执行外地判决在范围上更小,在条件上更严格和繁琐.2006年2月2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最高人民法院签署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判决安排》).2006年3月21日该安排文本在两地同时公布,并于2006年4月1日起生效.《内地与澳门判决安排》和《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在寻求“蓝本”方面有所不同.《内地与澳门判决安排》的许多内容与澳门现行的《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十四编“对澳门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员所作裁判之审查”和第二篇第二节“执行事宜上之管辖权”等篇章的内容大致相同,该《安排》规定的认可程序基本上以澳门的现行法律为蓝本.显然,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之间开展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活动的依据问题上有明显的国际因素.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的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活动,属于一国之下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不宜参照“国际”做法,也不应墨守成规.随着社会的发展,三地经贸关系的密切交往,各法域的法律制度和传统也会发生改革和变化.依笔者看来,有三个重要因素影响三地开展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这一活动,或者说,三地开展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活动的重要原因或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经贸关系;二是公民权利;三是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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