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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变动以一种客观可以认定的方式加以展示,从而获得社会和法律认可的效力的原则。公示的方式,一般为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的交付。本文介绍了物权公示之功能错位,阐述了物权行为与物权公示的关系,指出公示对抗主义不适用于担保物权,分析了公示对抗主义模式与物权行为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