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主体研究

来源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3年学术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jtangx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尽管1997年刑法的颁布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时至今日,非法行医现象仍遍及街头巷尾。这些非法行医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利益,也为疾病的传播提供了渠道。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从而实现刑事立法的宗旨呢?笔者认为,从其主体人手是最为便捷的途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非法行医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关键不在于如何行医,而在于何人行医,只有将医疗行为与实施医疗行为的主体结合起来,才能认清非法行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故笔者在此仅就非法行医罪主体的相关问题作深入研究,以期对司法实务界认定该罪有所裨益。
其他文献
“非典”提醒我们,对于公共卫生不容忽视,刑法也应肩负起相应之任务,对公共卫生类相关犯罪的研究应予以相当关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危害公共卫生一类犯罪中占据重要位置,对此罪
2003年以来,“非典”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持续蔓延,不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而且也严重影响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好“非典”防治工作,关系到我国改革发
会议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但由于立法粗疏和实践中情况复杂多样,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有一些认识问题。特别是非典型肺炎突发,暴露出我国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的问题
针对《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理论界对其是否属于过失危险犯以及该罪中的危险含义与危险状态的认定等一系列问题,看法颇不一致。笔者拟作初步探讨,以求证于方家
由于2003年“非典”疫情在我国部分地区的暴发和蔓延,人们在抗击疫情和战胜病魔的同时,对与“非典”疫情有关的法律问题也进行了深刻的反思。“非典”作为一种严重的传染疾病,对
所谓传染病犯罪,是指以传播传染病为手段,故意或过失地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危险的犯罪。本类犯罪,无论是危险犯还是结果犯,其危害结果的认定对定罪或者量刑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而
现行刑法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的有关犯罪是以198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为根据进
2003年5月14日,也就是在我国预防、控制“非典”的初期,“为了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
会议
王大爷今年76岁,嘴里不断流淌着口水,求医多年,疗效不佳。 近来,他通过一种健身方式,意外地治好了这个顽症,不再流淌口水了。具体锻炼方法是:“每天清晨,穿上薄底鞋,在鹅卵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在1979年《刑法》第178条中即有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
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