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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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的经济全球化进程,正以不可阻挡之势在新世纪加速推进。与此同时,腐败的跨国界蔓延使其对全球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凸现,也使得腐败成为一个世界瞩目的问题。一股反腐败浪潮正伴随全球化进程而席卷各国。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之下,中国的腐败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反腐败斗争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如何把握机遇,应对挑战,本文试提出一些粗浅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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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的经济全球化进程,正以不可阻挡之势在新世纪加速推进。与此同时,腐败的跨国界蔓延使其对全球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凸现,也使得腐败成为一个世界瞩目的问题。一股反腐败浪潮正伴随全球化进程而席卷各国。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之下,中国的腐败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反腐败斗争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如何把握机遇,应对挑战,本文试提出一些粗浅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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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单位犯罪已成为我国学界的研究热点之一。不过,对单位犯罪作刑法目的视域的研讨,学界鲜有论及。本文拟从动态的刑法目的视角(由立法层面进入司法层面)切入,再由目的视角的启示引发对单位犯罪立法与司法的方法论思考。
自从我国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以来,有关单位犯罪认定和处理方面的问题可谓层出不穷,老的问题尚未得以全部解决,新的问题又展现在我们面前。令学界穷于应付,使实务界无所适从。相关司法解释因缺乏理论支撑,漏洞百出。因此,单位犯罪问题的探讨和解决尚未有穷期。囿于篇幅和主题的限制,笔者不想面面俱到地去探讨单位犯罪所存在的问题,只就笔者亲自办理的几个单位犯罪案件并与相关审判人员交谈所发现的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一些国有单位的组织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出现在原中央直属国有单位的体制架构向地方转轨的过程中,诸多新的做法、新的组织构造也油然而生。单位经营权与单位行政权的分离并在业务上更替为单位意志的情况就是一种新鲜的现象。有些居心不良者乘机作恶犯科,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经营权所为的非法行为能否归属单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各种纷争
美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完善于20 世纪80 年代,其确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机制对我国有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特别是《超级基金法》中的责任追究、资金保障机制等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本文希望在研究美国《超级基金法》的成就与不足的基础上,为中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提供一些借鉴。
第58届联合国大会于2003年10月3日通过了专门为打击腐败犯罪而制定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2月10日,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公约》的内容相当复杂,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国际法等多学科领域。本文由于篇幅所限,仅就《公约》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和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几个方面的完善展开初步论述。
在所有的社会腐败问题中,贿赂行为无疑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各国及国际社会反腐败斗争的重点。从传统和现实两方面上看,无论是古代西方的罗马法体系、日耳曼法体系和东方的中华法系,还是当代的英美、大陆两大法系,与腐败相联系的贿赂犯罪所针对的都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它们都以“贿赂”为名,但细究其犯罪构成要件,我们却可发现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联系西方国家刑法的有关规定,深入分析这种区
2003年1O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次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公约》不仅为国际社会反腐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规则,而且在世界范围内倡导了治理腐败的科学理念和策略。我们应研究《公约》的规定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影响,及时做好应对策略,努力使《公约》最大限度地为我国反腐败实践服务,同时也应研究《公约》蕴涵的深刻的预防和打击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刑法增加洗钱罪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少以洗钱罪罪名起诉或宣判的案件。特别是厦门远华案、湛江走私案等轰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均涉及有巨额跨国洗钱行为,最终却没有以洗钱罪论处,而是以其他犯罪处理,出现刑事立法与司法实际背离现象。尤其是2003年12月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反腐败公约》),该公约对洗钱罪的较多规定与我国立法有很大不同,这些都迫切需要我们重新审视
第58届联合国大会于2003年10月31日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也是迄今为止关于治理腐败最为完整、全面而又具有广泛性、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件。它对腐败的预防、腐败犯罪的界定、腐败利益的剥夺、反腐败国际合作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败力度,提高反腐败成效,促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第五章中共规定有九类腐败犯罪,分别为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营部门内的侵吞财产(职务侵占)、洗钱、窝赃、妨害司法等。对于该九类犯罪,我国刑法基本上都有所体现,仅在具体构成方面存在程度不同的差别,其中,存在较大差别并需特别加以关注的是贿赂犯罪和洗钱罪。本文仅从实务部门的立场,就我国贿赂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如何与《公约》规定相衔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