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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从而在债的保全领域确立了撤销权法律制度。它扩展了债权人债权保护的途径和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债权人因其无法掌控的情事发生而遭受损失,仍无法籍于明确法律依据和适当诉由寻求司法救济的被动局面。但几年来的实践表明,这种制度实行起来举步维艰、困难重重,其中令人民法院无法回避、相当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撤销权制度是否适用于经人民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已行合法性、有效性确认的弃让财产权益行为。本文主要以调解书为例,试通过对不可撤销论及排除撤销论的评析,阐明司法文书确认的弃计行为具有可撤销性及相应的解决问题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