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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中央与地方关系失效的治理问题进行了探讨。中央与地方关系失效的一个表现就是中央不作为,另一个表现就是地方不执行。中央与地方关系失效之的根源之一在于双方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下没有尽责;根源之二在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不明,中央管什么与地方管什么在法律上不清晰。针对中央与地方关系失效的治理建议:中央和地方在现有的法律下应尽责,在宪法修改中增加中央与地方关系中针对中央该作为而不作为的就应该负领导责任的相应的法律条款,将《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更名为《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法》且对其中中央地方关系中地方不执行作出责任等法律条款规定,建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监督制度,建立宪法解决争端委员会或宪法院等多种措施,提高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失效的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