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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侦查程序立法和侦查实践的现状,强化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已是势在必行。其中,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扩充其诉讼权利,适度平衡侦查程序中的控辩力量,已是学界的共识。但很显然,侦查实务部门对此却持质疑和否定态度,他们的主要理由是:我国犯罪形势严峻,而侦查能力相对低下,因而许多权利不具备实施条件。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犯罪总量虽然居高不下,但并非逐年增长,而是处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平台上。而侦查能力,随着社会控制能力增强,侦查科技发展,正在得到快速提升。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侦查与犯罪的对抗中,侦查机关将始终保持主动和优势地位。在此前提下,适度扩充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强化侦查中的控辩对抗,具有现实可行性,不会影响我国治安大局的稳定。从刑事诉讼发展史看,侦查程序中的控辩对抗的强化,推动了各国侦查科技发展和侦查能力提升。在我国目前,应以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所确立的国际标准为参照,适度扩充辩护权,建立和完善侦查中的辩护制度。这种改革,不仅不会削弱侦查能力,还会推动侦查机关实施警务改革、发展侦查科技、转换侦查模式,从而进一步提升侦查能力。